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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拟实施居住证制度 在居住地享受7项便利

符合三条件之一可申领 持证人有望参加居住地中高考

2016-05-23 09:23 来源:宁德网 吴宁宁

宁德网消息(记者 吴宁宁) 不久后,暂住证将在宁德市成为历史。省法制办日前公布《福建省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草案)》,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其中提出,适龄儿童就读居住地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可凭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居住证统筹安排就读。具有我省普通高中3年完整学习经历和学籍的,可以就地报名参加普通高考。对此,市民有任何意见,可于6月5日前提出。

符合三条件之一可申领居住证

草案明确,居住证是持证人在本省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并办理暂住登记半年以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领居住证:在居住地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招用,或者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在居住地自有房屋、租赁房屋或者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宿舍居住的;在居住地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取得学籍并就读的。

公民申领居住证,应当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机构采集人像信息,并提交有关材料。对材料齐全、符合申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在受理后15日内发放居住证。居住证每年签注1次。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需重新签发居住证,居住年限自签发之日起重新计算。但是,居住证持有人自中止之日起30日内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年限连续计算。

居住证登载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签发机关、签发日期、签注日期。

居住证持有人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落户条件的,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在居住地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可享11项基本公共服务

草案规定,居住证持有人享有11项基本公共服务,包括教育服务、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社会保险服务、住房保障服务、人才优待服务、老年人和残疾人优待、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其中,教育服务为,适龄儿童就读居住地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凭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居住证,由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就读。在居住地就读的初中毕业生,可以按规定在当地参加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录取。在高中阶段学校就读的,可以参加高等职业教育学校入学考试录取。具有我省普通高中3年完整学习经历和学籍的,可以就地报名参加普通高考,与当地考生享有同等的录取政策。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享受国家资助政策。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为,免费建立健康档案、健康教育、孕产妇和儿童保健、传染病防控、儿童接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社会保险服务为,依法参加并享有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并可以在异地转移、接续。

住房保障服务为,按照规定享有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按照当地住房保障规定,申请保障性住房。

在居住地享受7项便利

除此之外,根据草案,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可享受7项便利。

分别是,在居住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在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在居住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机动车注册登记及其他登记业务;在居住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按规定参加本省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评审或者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执业资格登记,参加各类非学历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和国家职业资格考试;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便利。

责任编辑:叶朝玉

关键词

居住证 居住地 签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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