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4类“黑户”可以上户口了
福建省将为无户口人员登记户籍 禁止设立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的前置条件
宁德网消息(记者 吴宁宁) 没有户口,便无法享有教育、社保、住房等基本公共服务。今后,未办理出生户口登记等4类“黑户”可以上户口了。在省政府日前出台的《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中提出,将依法为无户口人员登记常住户口,并要求在办理无户口人员常住户口登记时,禁止设立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的任何前置条件。
未办理出生户口登记的无户口人员
对于未办理出生户口登记的无户口人员,我省将按国内出生、国外出生、港澳台出生3种,给予办理户口登记。
其中,国内出生的无户口人员,以《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婚姻状况证明作为常住户口登记依据,实行随父随母自愿原则。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先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以下称亲子鉴定证明)等有关材料,先向拟落户地卫生计生部门委托机构申请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再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婚内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居民户口簿、结婚证,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随母落户的,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母亲一方居民户口簿、非婚生育说明申请办理;随父落户的,需一并提供亲子鉴定证明。户籍在我省的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未取得其他国家国籍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具有我国国籍的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的非婚生育说明、户籍在我省的公民一方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被收养或捡拾抚养的无户口人员
被收养的无户口人员方面,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当事人可以按照规定向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1999年4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施行前,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当事人可以按照规定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被依法收养或者经事实收养公证的无户口人员,可凭《收养登记证》或者事实收养公证、收养人居民户口簿,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并依法登记收养关系。
被捡拾抚养的无户口人员方面,对于被捡拾抚养、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应在该未成年人登记常住户口前,会同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动员抚养人将未成年人移送社会福利机构抚养,并为其登记社会福利机构集体户口提供便利。对于经动员,抚养人仍坚持自行抚养并拒绝将该未成年人移送社会福利机构登记的,与抚养人共同生活满3年、抚养人居住地的居(村)委员会同意由抚养人承担监护责任的,经所在地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并采集血样进行“打拐”备案后,暂时以“非亲属”关系在抚养人处登记常住户口。经查确定为被拐人员或者属生父母私下送养的,应当办理常住户口注销。
户口被注销的无户口人员
对于各类户口被注销的无户口人员,也可依法登记户口。这类无户口人员包括,被法院依法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人员、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在2003年8月前被注销户口的刑满释放人员,以及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无户口的人员。
其中,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现居住地公安机关应帮助其联系原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现居住地户口调查有关证明材料,方便其在原籍地办理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和户口迁移。对无法提供准确原籍地址、原籍地查找不到原始户籍档案等丧失在原籍地恢复登记常住户口条件且已婚嫁多年的,经现居住地公安机关调查核实,采集血样进行“打拐”备案并排除刑事嫌疑后,可以在现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依据《结婚证》或者亲子鉴定证明登记亲属关系。
其他无户口人员
此外,在救助管理机构和安置机构中超过3个月仍无法查明身份信息的滞留人员,可由民政部门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落户申请,当地公安机关在接到落户申请30天内,为符合规定的滞留人员在安置机构集体户口所在地登记落户。
根据现行规定及本实施意见仍无法解决的其他无户口人员,原则上一人一策,实行申报对象定期报告、公安机关会商解决的户口待定考察制度。户口待定期间,由居住地公安机关依申请按申报对象自报信息先行登记实有人口,申报对象满足县级公安机关规定的定期面见报告要求,且在期满公告后仍未发现多重身份、多重国籍及逃避打击、高考移民等可疑情况的,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调查核实报告,经县级公安机关会商同意后,给予在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户口待定考察期一般不超过2年,对无法提供有效知情人、关联线索或佐证信息以及推断年龄65周岁以下的成年申请对象(瘫痪表达不清、临床轻度以上弱智的情形除外),考察期不得短于5年,5年内累计面见报告不得少于30次(面见报告间隔不得短于1个月)。
责任编辑:叶朝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