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以上劳模医疗待遇将提高
未参保的劳模全部要纳入医疗保障覆盖范围
宁德网消息(记者 吴宁宁) 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医疗待遇将有所提高。日前,市政府转发《宁德市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医疗保障待遇实施意见》,明确该实施意见下发后,未参保的劳模全部要纳入相关医疗保障制度的覆盖范围。
据悉,该意见适用于省(部)级及以上和享受省(部)级及以上劳模、先进工作者待遇的人员(简称“省级以上劳模”)。在参加医疗保险政策方面,省级以上劳模按照属地原则,分别参加所在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中,属于机关和企业、事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简称“单位”)的省级以上劳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省级以上劳模所在的工作单位按规定为其办理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单位和个人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
省级以上劳模原工作单位关闭破(停)产后,退休劳模由其主管部门按宁德市解决关闭破产国有、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规定,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申报,所需参保资金有困难的,按隶属关系由同级政府帮助解决,医保经办机构将其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解除劳动关系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劳模,按宁德市灵活就业人员医保政策执行,缴费有困难的,按隶属关系由同级政府帮助解决。
省级以上劳模所在的工作单位生产经营困难的,按照困难企业的缴费标准,由其所在单位帮助劳模办理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有困难的,经劳模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同级总工会和财政部门共同认定后,单位缴费部分按隶属关系由同级政府解决。
目前尚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已退休省级以上劳模,未达到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缴费年限的,缴费至国家和省政府规定年限。所需资金按劳模所在单位的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担,省级财政给予一定补助。劳模个人不缴费。
属于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的省级以上劳模,分别由村委会和街道为其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个人缴费部分应由个人负担;属于生活困难和特殊困难的劳模,个人缴费部分,按属地由劳模所在地县(市、区)政府承担。
责任编辑:叶朝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