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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湿地保护条例正式施行 擅自采伐红树林或追刑责

2017-02-04 08:21 来源:宁德网 吴宁宁

宁德网消息(记者 吴宁宁) 擅自占用湿地或者改变湿地用途;非法采矿、采砂(石)、取土造成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破坏……今后,市民若存在这些行为,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记者在2月3日举办的第21届“世界湿地日”宣传活动现场了解到,《福建省湿地保护条例》已从1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明确了湿地保护措施及法律责任等相关事项。

据悉,违反条例相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湿地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修复,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向湿地及周边区域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堆放、倾倒固体废物的;擅自占用湿地或者改变湿地用途的;非法采矿、采砂(石)、取土造成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破坏的;擅自排放湿地蓄水,截断湿地与外围的水系联系的;擅自放牧、烧荒或者砍伐树木的;破坏野生动物的重要繁殖区及栖息地的;采取灭绝性方式捕捞鱼类及其他水生生物的;擅自移植、采伐红树林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湿地保护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违法所得的,依法没收违法所得:非法揭取草皮的,处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破坏鱼类等水生生物洄游通道的,处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捡拾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鸟卵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擅自引进外来物种造成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破坏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毁坏湿地保护及监测设施的,按设施实际受损价值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责任编辑:叶朝玉

关键词

湿地 罚款 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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