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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出台

举报奖励实行一案一奖

2017-02-28 10:40 来源:宁德网 缪星

宁德网消息(记者 缪星) 为加大对食品药品违法行为打击力度,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和线索,推动食品药品安全公众监督与社会共治,日前,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福建省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月27日,记者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了解到,宁德市将依照该《办法》执行。

举报奖励实行一案一奖

根据该《办法》,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所举报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发生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有明确、具体的举报对象和主要违法事实或违法线索;实名举报或举报受理部门能够联系并核实举报人身份的匿名举报;违法行为或线索事先未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掌握或媒体公开披露;举报的内容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案查处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移送司法机关查处并作出刑事判决的。因当事人逃逸等特殊原因无法作出处罚决定,但举报属实且违法行为已得到有效制止的,可按照本办法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利害关系人的举报;属于消费者投诉、申诉的;匿名举报无法联系或核实举报人身份的;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的奖励情形。

举报奖励实行一案一奖,应遵循以下原则:同一案件由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举报时间顺序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转交、移送该举报案件的其他监管部门)受理举报的时间为准。其他举报人提供的证据对案件查处起直接、重大作用的,可给予适当奖励。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一案进行奖励,奖金由各举报人协商分配。同一举报人在不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同一案件的,由直接办理该案件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奖励,不给予重复奖励。 举报的案件涉及刑事违法,司法机关已查处并作出刑事判决,但未给予奖励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给予举报奖励。最终认定的违法犯罪事实与举报事项不一致的,视为无效举报,不予奖励;最终认定的违法犯罪事实与举报事项部分一致的,只计算相一致部分的奖励金额;除举报事项外,还认定了其他违法犯罪事实的,其他违法犯罪事实的部分不计算奖励金额。

奖励标准分为三个等级

该《办法》规定,举报奖励根据举报证据与违法事实查证结果,分为如下三个等级:一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线索及直接证据,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二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线索及部分证据,不直接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相符。三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或线索,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或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

依据举报人举报的具体情况和本办法第七条划分的举报奖励级别,并参照涉案货值金额大小以及案件性质等因素,给予举报人一次性货币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4%-6%(含)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500元的,按500元奖励。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2%-4%(含)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300元的,按300元奖励。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1%-2%(含)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100元的,按100元奖励。

违法行为经查处后无涉案货物或货值金额无法计算,但举报情况属实,被举报者存在违法事实的,可视举报等级、违法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给予100元至2000元的奖励。

每起案件的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对在全省有较大影响的大案要案的举报,奖励数额可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视具体情况另定。

泄露举报人信息依法追责

该《办法》明确指出,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受理、立案和查处情况,奖励申请、举报奖励标准认定核算、奖励决定、领取记录、资金发放凭证等,并做好汇总统计工作。参与举报奖励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信息。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办理举报奖励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擅自泄露举报人信息等行为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举报人应当对所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金,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叶朝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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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 奖励 举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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