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立法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
损害建筑物等7种行为将被处罚
宁德网消息(记者 吴宁宁) 今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保护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和历史建筑,对违法行为有权进行投诉和举报。《福建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条例》将于7月1日起施行。
在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行为:开山、采石、采砂、开矿、毁林开荒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古树名木、河湖水系、道路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码头等;修建损害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设置破坏或者影响风貌的广告、标牌、招贴;随处倾倒垃圾、排放污水等污染环境的;损毁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此外,除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以外,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公路、铁路、高压电力线路、输油管线、燃气干线管道不得穿越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核心保护范围;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规划逐步迁出。
条例中还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若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7种行为的将被处罚:修建损害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设置破坏或者影响风貌的广告、标牌、招贴;随处倾倒垃圾、排放污水等污染环境的行为;损毁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在历史建筑内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的物品;拆卸、转让历史建筑的构件;擅自改变历史建筑原有的高度、体量、外观形象及色彩。
责任编辑:叶朝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