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失业保险总费率降至1%
执行期限为2017年1月1日到2018年4月30日
宁德网消息(记者 张文奎) 5月16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我省从2017年1月1日起全省失业保险总费率由1.5%降至1%,单位缴费部分再降0.5%,即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的具体比例为:用人单位按照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职工的月工资总额的0.5%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其月工资总额的0.5%缴纳失业保险费。执行期限为2017年1月1日到2018年4月30日。
据了解,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因降低费率造成统筹地区当年失业保险基金收不抵支时,先由统筹地区失业保险基金历年结余支付,仍有不足部分由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补助,再由当地财政补贴。缴费单位已按原费率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可在以后月份缴纳失业保险费时自行抵扣,以抵扣后的金额向地税机关申报缴纳。
责任编辑:叶朝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