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规范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行为
宁德网消息(记者 吴宁宁) 近日,省住建厅、省财政厅联合制定《福建省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管理办法》,以规范和推进福建省各级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更好地推动棚改工作。其中明确,对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以及其他违反办法规定的行为,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据悉,该办法所称的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是指棚户区改造项目按照政府购买服务及政府采购相关制度,履行政府采购手续,由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向承接主体购买棚改服务,并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的棚改模式。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主体是经本级政府批准同意实施棚改服务采购的行政机关或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承接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主体,包括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或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内容包括实施棚改征地拆迁服务以及安置住房建设或筹集、公益性基础设施等,不包括棚改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商品房以及经营性基础设施。
办法指出,各级政府需分析测算本地区财政购买棚改服务的承受能力,明确未来3~5年购买棚改服务的规模总量,以及分期购买的计划安排等。购买规模和总量应与当地财政实力相匹配。财政承受能力不满足要求的县(市),经设区市政府同意,可由具备条件的设区市政府代为开展采购,并报省级财政、住建主管部门备案。
购买方式和程序方面,办法明确,购买主体应按照方式灵活、程序简便、公开透明、竞争有序、结果评价的原则组织实施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购买主体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应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经预算主管部门同意后,报设区的市级以上财政部门批准。承接主体应当按合同履行提供服务的义务,认真组织实施服务项目,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主动接受有关部门、服务对象及社会监督,严禁转包行为。
此外,办法还提出,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购买主体建立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行为信用记录,对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以及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承接主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列入政府购买服务黑名单。
责任编辑:叶朝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