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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本月起实施 实现食品安全全过程可追溯

拒绝“餐桌污染” 保障“舌尖安全”

2017-10-18 09:45 来源:宁德网 吴宁宁

宁德网消息 (记者 吴宁宁) 民以食为天,政府将如何最大限度地保障食品安全无疑是公众最为关心的问题。10月1日起,《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正式实施,这是我省第一部有关食品安全的地方性法规,为推进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和开展食品安全示范省建设,保障公众饮食安全提供了更加完善的法制保障。

近日,记者从市食药监局获悉,目前宁德市已就如何宣传普及和贯彻实施《条例》工作进行了部署。该局表示,《条例》的出台是破解食品安全难题的积极探索,尤其是针对“三小”问题、网络订餐等监管难点问题设置了细化的条款,该局将把其作为保障公众饮食安全的重要抓手,认真贯彻实施。同时,通过日常现场检查、创城工作及进社区、进校园、进企业等活动,以乡镇、街道办事处为宣传重点,广泛发放宣传材料,让《条例》走进企业、走进机关、走进学校、走进千家万户。

实现食品安全

全过程可追溯

据了解,《条例》的出台,实现了监管领域、监管措施,以及食品安全责任的全覆盖。

其中,监管领域全覆盖方面,《条例》中监管对象涵盖了从农田到餐桌的所有食品领域和各种业态。比如,源头的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冷链物流企业、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生产经营的食品贮存与运输、餐饮配送、集中用餐单位、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入网食品经营者、食品生产小作坊、食品摊贩、小餐饮。设有食堂的学校、托管机构、养老机构、医疗机构、建筑工地以及机关、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等集中用餐单位等等,都列入了监管的范围,为实现食品安全全覆盖监管提供了法制保障。

监管措施全覆盖方面,从种养殖、运输、进入市场、食品生产、食品经营、餐桌到最后餐饮废弃物的处理的全过程食品安全管理作了规定,并对关键环节的衔接机制作了规定。比如,食用农产品进入市场前后的衔接问题,《条例》中规定: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协作机制。农业、海洋与渔业行政部门建立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加强产地准出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建立与产地准出制度有效衔接的市场准入制度。比如,要求建立食品安全信息追溯机制,实现食品安全全过程可追溯。

对食品“三小”准入

采取核准登记措施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全面吸收了我省食品药品安全管理的经验做法,把已有好的机制固化在《条例》中,并在此基础上规定了许多创新性的举措。

比如,创新食品“三小”监管机制。加强食品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监管,是《条例》立法工作的重要任务之一。之前“三小”达不到食品生产经营条件,但又是历史传承下来的业态,广大群众生活又需要这种业态,所以大部分食品“三小”处于无证经营状态,存在较多的食品安全隐患。《条例》对食品“三小”的准入采取了核准和登记的措施,对“三小”市场准入作了明确的规定,对食品“三小”生产经营者现予了义务和法律责任,这样为规范食品“三小”生产经营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其中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建立进货查验和食品销售记录,索取并留存进货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等。

网络食品入网经营者

要实名登记

《条例》中还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比如,违反条例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资格审查,或者未履行停止提供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服务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违反条例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未悬挂核准证书或者登记证书、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健康证明,食品摊贩未佩戴信息登记公示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转让、涂改、出借、出租、伪造核准证书、登记证书、信息登记公示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核准证书、注销登记证书或者信息登记公示卡。

责任编辑:叶朝玉

关键词

食品 三小 条例 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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