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出台语言文字工作督导评估暂行办法
督导评估实行五年一轮全覆盖
宁德网消息(记者 孙丽晶) 省督导办、省语委办日前制定了《福建省语言文字工作督导评估暂行办法》,并于本月起实施。据悉,语言文字工作督导评估的结果,将作为评价和考核设区市、县政府教育及语言文字工作的重要内容,并作为表彰奖励的依据。
《办法》规定,语言文字工作督导评估以县(市、区)为单位进行,实行五年一轮全覆盖。督导评估的内容包括县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语言文字工作的制度建设、条件保障、宣传教育和发展水平,总分为100分。其中,制度建设主要督查县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组织领导、政策规划、督查机制的建设情况,满分20分。条件保障主要督查县级语言文字管理工作的机构设置、经费保障情况,满分15分。宣传教育主要督查县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语言文字法制宣传、推广普及、文化传承活动的开展情况,满分30分。发展水平主要督查国家机关、教育机构、文化传媒、城市街区、乡镇农村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化水平,满分35分。
对县级政府语言文字工作的督导评估,包括省级定期督导评估和市级年度督导评估,分别由省、市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和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有关职能部门参加。县级政府每年10月之前开展县级自评。市督导室和市语委办每年10月对所属县级政府语言文字督导工作开展市级核查。省级督导评估在市级核查的基础上进行,每年11月~12月开展,按规划、分年度实施。
省级督导评估由省督导办和省语委办成立督导组,对接受评估的县开展督导评估,采取必查项目和抽查项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主要以听取汇报、查阅资料、问卷调查、座谈访谈等形式进行,并随机抽取若干(原则上各不少于2个单位)国家机关、学校等进行现场查看,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抽样测试。督导组根据被督导县的自评报告、现场检查情况进行评议,形成初步督导意见,并向被督导县级人民政府进行反馈。督导评估结果由省督导办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责任编辑:叶朝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