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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出台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管理办法

每5万人口至少1个平价商店 蔬菜、水果售价需低于市场价15%以上

2017-12-18 10:37 来源:宁德网 吴宁宁

宁德网消息(记者 吴宁宁) 在物价上涨、低温阴雨天气、寒潮等特定时段,平价商店让老百姓能够买到价格较低的生活必需品,促进了价格稳定。今后,全省城镇居民大中型社区周围6平方公里内、每5万人口里都应有1个以上固定平价商店。

每5万人口至少1个平价商店

据了解,平价商店是指在政府扶持下,在特定时期按照政府要求以相对稳定、较低的价格销售农副产品等居民生活必需品,引导和促进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的各类商业载体。

那么,平价商店如何设立?近日,省政府办印发《福建省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管理办法》,明确了平价商店可以采取3种方式设立:在超市设立平价销售区(柜);由粮食经营企业、商业零售企业、农副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设立平价商店;以产销对接模式进行联合经营。各市、县可以选择其中一种或者几种方式,也可以根据实际采用其他方式设立平价商店。

办法要求,平价商店建设要综合考虑当地人口密度、农副产品需求程度、交通便利情况等因素,在城镇大中型社区或交通相对便利、中低收入群体相对集中的城区做好规划布点,全省城镇居民大中型社区周围6平方公里内、每5万人口里应有1个以上固定平价商店,在此基础上向小型社区和乡镇延伸,逐步形成合理覆盖的平价商店网络。各地要因地制宜,适度扩大平价商店的数量规模。

超市销售的品种数不得少于10种

设立平价商店,也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其中包括,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合法经营资格;有相对独立且具备一定规模的经营场所;愿意按照政府的要求承担稳价惠民义务;平价商店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办法规定,平价商店经营者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在市、县平价商店建设主管部门公布的平价商品目录内选择具体经营品种。超市销售的品种数原则上不得少于10种,其中蔬菜类原则上不得少于5种。

平价商品销售方案原则上包括实行平价销售商品的供应品种和品质、协议价格、供应数量、执行期限、政府补贴等内容,其中平价蔬菜、水果类销售价格应当低于当地同类市场均价15%以上,粮、油、肉、禽、蛋以及其他生活必需品价格应当低于当地同类市场均价5%以上。

生活必需品价格大幅上涨时启动

那么,平价商店在什么时候可以“派上用场”?办法明确,当居民生活必需品价格出现较大幅度上涨时,平价商店建设主管部门应及时提出并启动平价商品销售方案,同时将启动情况向同级政府报告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判断居民生活必需品价格出现较大幅度上涨可参考以下因素,各地也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门槛更低的启动条件;有条件的还可开展常态化的平价销售: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月同比涨幅达到或者超过政府年度控价目标;食品价格月同比涨幅超过6%;猪肉价格月环比涨幅超过5%;蔬菜类平均价格旬环比涨幅超过15%,恢复性上涨的除外。

遇重大节日、重要时段、极端天气、自然灾害或根据市场形势判断可能发生价格异常波动时,平价商店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迅速作出反应,及时提出平价商品销售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责任编辑:叶朝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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