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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出台职业院校教师企业实践管理办法

教师企业实践纳入考核内容 职校教师每5年至少到企业实践半年

2018-01-03 09:49 来源:宁德网 孙丽晶

宁德网消息(宁德晚报记者 孙丽晶) 今后,职业院校专业课教师(含实习指导教师)要根据专业特点,每5年必须累计不少于6个月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没有企业工作经历的新任专业课教师应先到企业实践不少于8周后再上岗。公共基础课教师也应每年到企业进行考察、调研和学习至少1周。日前,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印发《福建省职业院校教师企业实践管理办法(试行)》,对办法的内容和形式、考核与奖惩等方面做了明确规定。

鼓励探索教师企业实践多种实现形式

《办法》中实施对象指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教师以及职业教育教研机构教研员。教师企业实践的主要内容,包括了解企业的生产组织方式、工艺流程、产业发展趋势等基本情况,熟悉企业相关岗位职责、操作规范、技能要求、用人标准、管理制度、企业文化等,学习所教专业在生产实践中应用的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标准等。

教师企业实践的形式,包括到企业考察观摩、接受企业组织的技能培训、带领学生到企业实习、在企业的生产和管理岗位兼职或任职、参与员工培训、企业产品研发和技术创新等,鼓励探索教师企业实践的多种实现形式。

经学校批准到企业实践并经考核合格的教师,实践期间按学校标准核定教学工作量,按每天8学时计培训学时,享受学校在岗人员同等的工资福利待遇,培训费、差旅费及相关费用按有关规定支付。对教师企业实践中承担职工培训、产品研发、技术服务等产生的收入,可按一定比例用于教师绩效工资分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管理。教师参加企业实践应根据实际需要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所需费用由学校支付。

教师企业实践工作情况纳入督导考核内容

《办法》规定,将教师企业实践工作情况纳入对办学主管部门和职业院校的督导考核内容,并纳入职业院校办学水平监测评估指标体系。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定期对所辖企业的教师企业实践工作进行监督、指导、考核,对工作成绩突出的企业、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各级发展和改革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鼓励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常设一批教师企业实践岗位。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建立教师企业实践考核和成绩登记制度,把教师企业实践学时(学分)纳入教师考核内容。引导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对参加实践的教师进行职业技能鉴定,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职业院校要会同企业对教师企业实践情况进行考核,将教师企业实践及实践后发挥情况作为教师年度考核、评先评优、职称评聘、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双师型”教师认定等的重要指标。教师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企业实践或参加企业实践期间违反有关纪律规定的,所在学校应督促其改正,并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责任编辑:叶朝玉

关键词

教师 实践 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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