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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非法吸收“会钱”400多万 潜逃10个月落网

2015-12-18 08:56 来源:宁德网 陈健

宁德网消息(记者 陈健) 非法组织3场民间“互助会”,吸收公众存款400多万元,个人在外欠款500多万元。12月17日下午记者了解到,东侨公安分局经侦大队于近日成功破获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嫌非法吸收“会钱”400多万元的犯罪嫌疑人叶某在古田落网。目前,嫌疑人叶某因怀孕被取保候审,案件在进一步审理中。

市民报警称“会头”骗钱

据介绍,今年1月份,东侨公安分局经侦大队接到多名市民报警称,一叫叶某的女子以民间互助会的名义,骗取多人的会钱。

接到报警后,办案民警立即立案侦查。民警初步调查后了解到,叶某曾于2012年8月10日至2014年11月27日期间,非法组织民间互助会3场,参会人员达159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总额达400多万元,造成损失近100万元,且叶某在外还欠下高达500多万元的债务。

经过持续几日的调查,民警发现叶某已畏罪潜逃,为将叶某抓获归案,警方将叶某上网追逃。此后,办案民警先后赶赴厦门、福州、古田等地开展抓捕、调查和追赃。

追捕10个月嫌疑人落网

“因为嫌疑人具有一定反侦察能力,基本没留下线索,这给我们的侦查工作带来一定难度。后来我们从嫌疑人的相关关系网入手,对大量数据进行耐心细致的分析,才发现了嫌疑人的行踪。”据办案民警介绍,在接到市民报警后,警方历时10个月,终在今年11月11日,将犯罪嫌疑人叶某抓获归案。

“倒会以后,因很多没标的会员围着我天天要钱,他们还说要打我,我精神压力特别大,就想出去躲躲。”据警方介绍,落网后,叶某对自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叶某因怀孕已被取保候审,案件在进一步审理中。民警表示,警方将会加大对涉案资金的追缴力度,最大限度地挽回受害人的经济损失。

互助会受害者需合法维权

另外,记者还从东侨警方了解到,截至目前,东侨警方已受理近50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涉案金额庞大,涉案人数众多,经济损失近一个亿。因受经济环境的影响,民间标会逐渐变味,互助会说倒就倒,甚至出现会头携款潜逃的现象,给社会和谐稳定带来极大的威胁。

“打架斗殴、非法拘禁会头的情况在我们日常接警中时常遇到。”警方表示,受害者要通过合法途径和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能采取极端的方式解决问题。

债权转让起纠纷 债务人被判还款

宁德网消息(记者 吴宁宁 通讯员 罗彦霏) 林某欠潘某20万元,潘某将债权转让给了柳某。潘某与柳某签了转让协议,相关材料也邮寄给了林某,可林某却不认了。近日,福安法院审结这起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判决被告林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柳某欠款20万元并赔偿利息的损失。

根据当事人庭审陈述及法院所确认的证据,案件事实主要为:被告林某系某机电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欠潘某人民币20万元,并于2013年10月28日出具一张欠条交潘某收执。2014年9月23日,潘某与原告柳某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潘某对林某拥有的债权20万元转让给原告等内容。2014年10月24日,潘某将《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书》分别邮寄至某机电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和林某住处,其中邮寄至某机电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的信件已由该公司前台吴某代收。

然而,在原告柳某提供证据证明信件已被林某所在公司前台吴某签收的情况下,被告林某依然矢口否认收到《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书》,并辩称,20万元并非借款,而是拖欠利息的结算款。同时,债权转让协议没有自己的签字和盖章,也没有签收寄到户籍地的快递单,对寄到公司的快递,由于邮寄地址和公司注册地址不一致,也无法证明原告方有履行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

福安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柳某与潘某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潘某将《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书》,邮寄至债务人被告林某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某机电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并已由公司前台签收,可以认定潘某向原告转让债权已通知被告。被告作为债务人在收到《债权转让通知书》后,应当对债权的受让人原告履行还款义务。由于被告未提供任何证据,因此对被告“20万元是拖欠利息的结算款”的事实不予认可。遂作出如上判决。

据承办该案的陈法官介绍,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债权转让无须取得债务人同意,但必须通知债务人债权已经进行转让的事宜;债务人转让债务必须取得债权人同意,否则债务转让无效。

责任编辑:叶朝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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