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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犬配种不成 少年夜闯狗场盗犬报复获刑

2015-11-02 08:53 来源:宁德网 陈健,林倩,罗彦霏

宁德网消息(记者 陈健 实习生 林倩 通讯员 罗彦霏) 一起盗窃案,嫌疑人盗窃的不是普通财物,而是养狗场的宠物狗,令人吃惊的是,盗窃宠物狗的嫌疑人是一名未成年人。落网后,该少年称,他之所以盗狗,只为了报复自己的狗配种不成。近日记者从福安法院获悉,因涉嫌盗窃的涉案少年王某被法院处以拘役三个月。

据介绍,去年7月18日凌晨0时30分许,福安警方接到市民报警称,有一男子在福安一狗场盗窃宠物犬后,逃离时被狗场负责人当场抓获。经调查,涉嫌盗窃宠物狗的是一名未成年人王某,这次已是他第四次盗狗了。

原来,王某与狗场负责人杨某早已认识,案发前,两人曾约定用养狗场的金毛犬与王某养的宠物狗进行配种,并对幼犬的归属问题进行分配。后来,王某与杨某发生了矛盾,约定破裂,见爱犬配种不成,王某对杨某怨恨不已,便想到杨某和陈某合伙经营的养狗场进行盗窃,打击报复杨某。

于是,王某于2014年6、7月间,先后三次到福安城北街道被害人杨某、陈某经营的养狗场,盗走其三只宠物犬。2014年7月18日凌晨0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再次来到该狗场盗窃两只宠物犬,在逃离时却被被害人杨某、陈某等人发现并当场抓获。

经福安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五只宠物犬价值人民币83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已追回四只宠物犬,并返还被害人杨某。被告人王某又赔偿被害人杨某人民币6000元,同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福安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其在实施第四起盗窃犯罪时,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属于犯罪未遂;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且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故判处其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责任编辑:叶朝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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