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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人担保借款10万元未还 担保人须担责偿还

法官提醒:担保须谨慎,担保方式易引发纠纷

2015-12-17 09:28 来源:宁德网 吴宁宁

宁德网消息(记者 吴宁宁 通讯员 罗彦霏) 替熟人担保借款10万元,谁知后来竟还不起钱,作为担保人的陈某,和这对借款的夫妻一起被债主王某告上了法庭。日前,福安法院作出判决,判处这对夫妻林某、张某共同偿还王某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林某、张某的财产经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由陈某承担偿还责任。

【案情】

担保借款10万元未还 担保人须担责

2013年12月20日,林某向王某借款10万元,约定借款月利率3%,未约定还款期限。随后,王某于当日向林某的丈夫张某转账10万元交付了借款,林某向王某打了借条,同时还找来熟人陈某作为担保人。陈某于借条上以担保人身份签字确认:“以上借款如果林某无法偿还,由本人负责偿清连本带息(一次性)”。

接下来的一年多,林某夫妻俩按月向王某支付利息,倒也相安无事。直至2015年5月20日,林某夫妻由于“手头紧”,便没有再向王某支付利息,也未偿还借款本金。王某催讨无果,最后将林某、张某夫妻俩,及担保人陈某告上了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陈某以担保人身份在借条上签字,是讼争借款的保证人,应对讼争借款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即对被告林某、张某的上述债务经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得到履行,由被告陈某承担偿还责任。被告陈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林某、张某追偿。

据此,福安法院判决被告林某、张某共同偿还原告王某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标准计算,从2015年5月21日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被告林某、张某的财产经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由被告陈某承担偿还责任。

【提醒】

法官提醒:担保须谨慎

据承办该案的法官叶林介绍,担保方式分为一般担保与连带担保。根据担保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为一般保证”,被告陈某作出“以上借款如果林某无法偿还,由本人负责偿清连本带息(一次性)”的承诺应视为一般保证担保。

而连带担保指的是,保证人与债务人分别就同一债务对债权人承担全部清偿义务。当时,如果被告陈某作出的承诺没有“以上借款如果林某无法偿还”这句话,那么他就需要承担连带担保的责任。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后果是,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连带保证人的责任和借款人的责任基本上一样,连带保证人还款后,可向借款人索回该款项。

对此,叶林提醒广大市民,一般担保是指在借款人无法偿还借款时才由担保人偿还;而对于连带担保,出借人可直接向担保人讨要借款,担保人不能以借款人有能力还款而抗辩,所以连带担保的责任重于一般担保,在担保时务必确认清楚自己承担的是何种担保方式,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责任编辑:吴圣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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