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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8万元后去世 遗产继承人被判担还款责任

2015-12-30 09:49 来源:宁德网 陈健,林红

宁德网消息(记者 陈健 通讯员 林红) 近日,福安法院判决一起借款合同纠纷,因借款人陈某甲已去世,被告吴某(陈某甲之子)、陈某乙(陈某甲之父)、黄某(陈某甲之母)作为其第一顺位继承人,依法应当在其继承财产的范围内对借款人陈某甲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同时本案又查明借款人陈某甲借款后向被告吴某账户转账7.8万元,本案借款应当认定为陈某甲与被告吴某的家庭共同债务,故被告吴某应对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被告陈某乙、黄某在其继承财产的限额内对借款人陈某甲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借款后为儿子支付购房款12.8万元

2014年6月3日,原告福安某金融机构与借款人陈某甲签订《保证借款合同》并发放贷款8万元,由被告卢某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借款到期后,借款人陈某甲未按约还款,担保人也未承担担保责任。

另外,法院还了解到,借款人陈某甲曾于2014年4月至9月间为儿子吴某购买的房产支付购房款12.8万元。该金融机构向各被告催讨无果,遂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法院还查明,借款人陈某甲已去世,被告吴某(陈某甲之子)、陈某乙(陈某甲之父)、黄某(陈某甲之母)系借款人陈某甲第一顺位继承人。

遗产继承人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证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合同成立后,合同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但借款人陈某甲未能按约还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依照合同约定,原告有权要求借款人陈某甲偿还借款本息。

因借款人陈某甲已去世,被告吴某、陈某乙、黄某作为其第一顺位继承人,依法应当在其继承财产的范围内对借款人陈某甲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同时法院还查明借款人陈某甲借款后向其儿子吴某账户转账7.8万元,本案借款应当认定为陈某甲与被告吴某的家庭共同债务,故被告吴某应对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被告陈某乙、黄某在其继承财产的限额内对借款人陈某甲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被告卢某承担的是连带保证责任,并非一般保证责任,故其抗辩的应先将借款人陈某甲的财产抵偿债务后对不足部分再承担责任的意见依据不足,法院不予采纳。被告卢某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吴某、陈某乙、黄某追偿。

责任编辑:叶朝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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