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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知非亲生性情大变 妙龄女放火烧屋还欲自杀获刑

2016-01-26 09:50 来源:宁德网 陈健

宁德网消息(记者  陈健  实习生  游品岚  通讯员  余浩宁)  俗话说得好,滴水之恩当涌泉相报。然而,福安女孩小花(化名)在获知自己不是父母亲生时,性情却突然大变,面对养育自己十多年的养父母,小花选择消极面对。在一次因琐事与养父母发生争吵后,小花竟放火烧自家房屋,纵火后还准备跳河自杀。近日,因构成放火罪,小花被福安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得知自己非亲生寻短见

据介绍,小花今年22岁,生活在福安一户美满的四口之家里,家中虽非家财万贯,但日子也过得充实富足,但就是这样一个家庭,在小花得知自己非父母亲生女儿后,一切发生了改变。

“原来我不是你们亲生的!”16岁那年,尚在性格形成的小花获知自己并非父母亲生的事实后,性情突然大变。原本开朗的性格变得孤僻,更不愿意和父母及身边的亲朋好友讲话,经常同父母发生口角,多次尝试轻生均被他人所救。

2015年7月的一个下午,小花又因琐事与其养父母争吵。为了泄愤,小花便在自己的房间里点燃布衣柜,而后还跑出家门准备跳河自杀。其父追到河边将她救回时,小花竟说:“我烧了你家房子,你还来救我做什么!”而后终因无法控制火势,自家房屋被烧毁,所幸并没有造成人员伤亡和其它损失。案发后,年轻的小花被福安溪尾派出所抓获归案。

获谅解被判缓刑

据了解,福安法院受理此案后,本着“挽救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多次实地考察,并委托当地司法所对被告人小花的情况进行调查。

当得知被害人,即小花的父亲、母亲及该屋中其他同住人对小花的行为均表示谅解,并愿意照看和监管时,承办该案的法官这才公开宣判。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被告人小花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但被告人小花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被害人已谅解其行为,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审前调查评估意见,对被告人从轻处罚,适用缓刑。故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法院以挽救为主惩罚为辅 

宣判后,小花当庭表示服判,并表示要好好做人,并感谢法院给她一次重新做人的机会。

据审理本案的福安法院李法官介绍,所谓缓刑,并不是仅仅不对其关押那么简单,在缓刑考验期内必须遵守各项规定,否则会被缓刑执行机关警告或处罚,甚至经司法局建议,法院依法撤销缓刑,执行原刑罚。“另外,小花自被抓获到宣判关押时间已逾半年,对其的惩罚已经足够,判处缓刑对社会,对她个人利大于弊。”

据介绍,判决生效后,审理此案的李法官又到当地了解小花缓刑考验期内的生活、工作状况。“目前她的生活一切正常,新家的房子也已经盖好,她和家人都已经搬入新家生活了。”李法官介绍说。

责任编辑:陈淑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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