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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衣服欲赊账遭拒拔刀抢 男子获刑4年6个月

2016-05-06 09:19 来源:宁德网 毛奶全 余浩宁

宁德网消息(毛奶全 余浩宁) 近日,经福安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理,被告人汤某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而令汤某深陷囹圄的竟然是其赊账无果后的一念之差。

去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汤某到福安市赛岐镇凯旋街被害人刘某经营的服装店要求赊账购买短袖上衣和裤子。遭拒绝后,汤某竟然持随身携带的匕首威胁刘某并将其大腿刺伤。之后汤某抢走事先选中的两件短袖上衣和一条牛仔裤并逃离。2015年11月,汤某被公安部门抓获归案。

福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汤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汤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且其持凶器抢劫,应酌情从重处罚。汤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且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案犯,属立功,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值得一提的是,法庭宣判后,被告人汤某虽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并表示悔过,但其想不通自己只是“赊购”百元的衬衫,为何会构成抢劫罪?承办该案的法官在庭后对汤某进行了法律释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抢劫罪属于严重暴力犯罪,对人身的危害性大,故抢劫罪不以作案数额为定罪标准。即使只是赊购百元的衬衫不成而使用暴力,也应当受到刑法应有的制裁。其虽具有立功情节,但考虑到其持械在公共场所作案,社会危害性较大,更应从严惩处。

责任编辑:叶朝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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