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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出事故医院抽血时当场跑路获刑

虽无血液酒精含量检验,肇事司机仍被福安检方依法提起公诉

2016-06-23 08:59 来源:宁德网 陈健,潘羽洪

宁德网消息(记者 陈健 通讯员 潘羽洪) 今年4月,男子郑某某酒后骑着一辆无牌摩托车行经福安市赛岐镇某路口时发生事故,车辆不慎侧翻倒地。交警到场处置后,查出郑某某醉酒驾驶,数字显示为“189mg/100ml”。随后在被送往医院抽血时出现意外,郑某某趁机逃跑了。记者了解到,事后虽无血液酒精含量检验,但福安市检察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依据对其依法提起公诉。郑某某最终获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9000元的处罚。

肇事司机医院抽血时跑路

据福安市检察院相关负责人介绍,案件发生于4月16日晚20时许,犯罪嫌疑人郑某某醉酒后驾驶无证二轮摩托车,从福安市赛岐经济开发区罗江村方向沿国道104线往福安市赛岐镇区方向行驶。在行经福安市赛岐镇12米街路口时,车辆侧翻倒地向前滑行,碰撞前方由阮某某驾驶的无牌电动三轮车,造成郑某某受伤、无牌二轮摩托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经呼气酒精测试仪测试,犯罪嫌疑人郑某某呼气酒精含量为189mg/100ml,在闽东医院抽血检测时,郑某某乘机逃跑。4月22日,郑某某向福安公安局投案自首。

检方以呼气酒精含量为据依法起诉

检察官表示,该案虽无血液酒精含量检验,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的规定,可认定犯罪嫌疑人郑立华系醉酒驾驶机动车,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因此,认定犯罪嫌疑人郑某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据介绍,该案是福安市检察院近年来首次审查起诉的一起无血液酒精检测鉴定意见的危险驾驶逃逸案。受理该案后,承办检察官于5月25日向法院移送起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6月14日,郑某某被法院处以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9000元的处罚。

责任编辑:叶朝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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