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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岁“大哥”为“小弟”强出头刺伤他人获刑

2015-12-29 08:50 来源:宁德网 夏岩缘,陈可希

宁德网消息(记者 夏岩缘 通讯员 陈可希) 16岁“大哥”强给“小弟”出头,持刀刺伤他人,逞了一时意气,却触犯了刑法,面临九个月牢狱之灾。近日,福鼎法院审结一起寻衅滋事案,依法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小强(化名)有期徒刑九个月。

据了解,2012年10月27日18时许,时年16岁的小强受同学小明(化名)电话叫唤,来到福鼎市某中学操场门口。在小明的指认下,小强斥问操场中的一群学生:“谁欺负我的小弟?”随后,三名男学生围住小强,小强拿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向前方一名男学生捅去,该学生伸手将弹簧刀挡住后脱逃,小强又持刀向其后方的小丁(化名)腰部捅去,致其右肾裂伤伴血肿,腹腔少量积血。

事后,经鉴定小丁受轻伤。此外,在审理过程中,小强家属赔偿了被害人小丁医疗费等32000元,取得对方谅解。

就此,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小强无视国家法纪、社会公德,在公共场所持械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不但侵害了他人身体健康,同时对社会公共秩序造成严重破坏,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小强实施犯罪时未满18周岁,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并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酌定予以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经办法官表示,近年来,斗殴触刑犯罪,越来越多的未成年人为“面子”“义气” 斗殴,成为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主体。而大多数事情的起因仅因为一句调侃、一次小争吵、一种抱着“为哥们出气”的目的而引发,未成年人因不具备健全的法律意识,只为逞一时之气,殊不知行为已触犯法律。因此,法官建议广大家长、教育群体及社会各界应重视未成年人的情绪管理及法律意识培养,避免此类犯罪一再发生。

责任编辑:叶朝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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