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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规定登记租客信息 蕉城两房主受罚

2016-04-08 17:24 来源:宁德网 夏岩缘,林芳芳

宁德网消息(记者 夏岩缘 通讯员 林芳芳) 当今社会人口流动频繁,房屋租赁行为很常见,而房东在出租房屋时千万要留个“心眼”。这不,近日,蕉北辖区有两名房东因未登记租客信息而受到公安机关处罚。

据了解,近日蕉城公安分局蕉北派出所在辖区开展流动人口、出租房屋清查工作时,发现蕉北都市商厦有两名房东没有对出租房的承租人进行登记身份信息,于是民警将涉嫌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的两名房东传唤到派出所调查。

经查,该两名房东对其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目前,公安机关依法对两名违法嫌疑人处以罚款叁佰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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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责任编辑:叶朝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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