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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为了两千元“工资”挥手几拳赔了8万

2016-04-12 08:51 来源:宁德网 陈健,韩敏 许达夫

宁德网消息(记者 陈健 通讯员 韩敏 许达夫) 屏南男子陈强(化名)在工作未满一个月的情况下,自行将在其手中保管的老板的货款扣除2000元作为自己的工资。后来因为此事,与老板的儿子发生扭打并将其打伤。日前,因故意伤害罪,陈强被屏南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的处罚。为了两千元工资却赔了8万元,陈强可谓得不偿失。

自作主张

截留老板货款当工资

法院介绍,被告人陈强原系某食品公司的业务员,被害人小陆的父亲老陆则是该食品公司屏南经销商。案发前双方曾约定,陈强的工资由老陆向公司报账后再支付给被告人陈强,月工资为1750元,提成另算。

去年9月2日20许,干了还不到一个月的陈强就到老陆的店内提出辞职,并将在其手上保管的货款中自行扣除2000元作为自己的工资。因陈强工作尚不足一个月,在店内的小陆与陈强发生冲突,后来,两人扭打在了一起。其间,陈强用拳头将小陆的左眼打伤。经司法鉴定,小陆的伤情属轻伤二级,事后,陈强的家属支付小陆医疗费用10000元。

今年1月14日,陈强主动到屏南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投案。

庭外和解

获刑9个月缓刑一年

据介绍,今年3月2日,陈强与受伤的小陆在庭外达成和解,陈强赔偿被害人小陆各项损失70000元(包括先行支付的医疗费10000元),并取得小陆的谅解。

屏南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强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陈强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另外,陈强已经主动赔偿受害人各项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最后认为,陈强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可依法对其宣告缓刑交由社区实施矫正。打人的陈强最终犯故意伤害罪,获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的处罚。

责任编辑:叶朝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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