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生前婚嫁两次 死后子女争夺骨灰
宁德网消息(记者 陈健 通讯员 江静 林朝声) 生前婚嫁两次,今年5月,过世已达八年之久的霞浦老人林月仙的骨灰被其与前夫所生的儿子余强挖出,另行供放。随后,余强母亲再婚所生的同母异父妹妹吴蔚与其产生了争夺母亲骨灰的纠纷。日前,经过几轮诉讼后,霞浦法院一审判决余强返还骨灰。
哥哥挖出母亲骨灰
据介绍,生前霞浦老太林月仙与其前夫于1950年2月2日生育儿子余强。1958年,林月仙与前夫离婚,改嫁男子吴某。与吴某婚后于1960年生下女儿吴蔚,后来两人于1961年抱养了一养子吴明。
2007年2月,林月仙因病去世,其女儿吴蔚和养子吴明依俗办理完母亲的丧事后,将尸体火化成骨灰后带回,埋葬在祖先墓地里。
今年5月,余强将一直由同母异父妹妹吴蔚多年保管的骨灰挖出,带回另行供放。吴蔚和吴明获悉后,曾于2015年5月26日向霞浦崇儒派出所报案,虽经派出所调解,余强仍拒绝交出骨灰,吴蔚遂诉至法院请求被告交还骨灰盒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判决骨灰归妹妹所有
霞浦法院审理认为,骨灰作为一种特定物,并无使用、收益方面的价值,其价值更多在于祭奠,在于物的本身寄托着生者对死者的哀思,骨灰承载了人格情感,是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
本案中,原告吴蔚和吴明等人与林月仙生前共同生活了几十年,期间苦乐定然铸就了他们不可割舍的情感,原告对死者寄托的哀思定然多于被告余强。而被告从小就未与生母共同生活,其仅为了圆孝心,而擅自将生母的骨灰搬离原告祖先墓地另行保管,该行为有违公序良俗、有背社会公德,同时也侵害了原告对死者的祭奠,所以原告主张返还骨灰,于法有据,合乎情理,予以支持。同时,法院还认为,本案中,被告余强并无毁损骨灰,并未给原告造成重大精神损害,所以原告主张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予支持。
案件审结后,被告服判并履行骨灰盒交接事宜。(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叶朝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