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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场合辱骂他人致住院 男子赔礼道歉并赔款

2016-04-15 08:57 来源:宁德网 陈健,李玉琼

宁德网消息(记者 陈健 通讯员 李玉琼) 因怀疑自家渔船被扣系同村村民袁某举报所致,霞浦渔民林某为泄私愤,便在公众场合辱骂袁某,导致袁某人品受到众人质疑,袁某为此病倒住院治疗。近日,霞浦法院判决了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法院判决被告林某以书面形式向原告袁某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袁某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渔船被扣怀疑同村村民举报

法院介绍,原告袁某与被告林某同是霞浦县某自然村同村村民。2015年4月间,林某的渔船因故被霞浦县某边防派出所查扣后,便怀疑渔船被查扣与袁某有关。后为泄私愤,林某便在村民聚集的公共场所,直接对众人说其渔船被边防派出所查扣系原告举报造成的,并在当面和背后对袁某进行辱骂,对其人格进行贬损。袁某的人品由此受到众人的质疑,造成袁某精神上的痛苦,其还因此住院治疗。

据介绍,这期间,袁某曾要求边防派出所出面处理此事,但未果。袁某遂于2015年8月21日诉至法院。

法院认定被告需道歉并赔偿

霞浦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被告林某渔船因故被执法部门扣押,并无证据表明系袁某举报所致,但林某却在人前人后辱骂原告、诋毁其名誉,贬低其人格,给其生产、生活造成负面影响,并带来巨大的精神伤害。

法院还认为,被告的行为有违公序良俗、有背社会公德,今后被告应停止侵害,并以书面方式向原告赔礼道歉,同时对造成的精神损害予以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的规定,故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叶朝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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