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班车没坐上 工友争执伤人获刑
宁德网消息(记者 陈健 通讯员 缪田坡) 因没有坐上工地的接送班车,两名工友发生争执进而拳脚相向。近日,霞浦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卿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2015年11月4日下午,在霞浦县某乡工程队工地,被告人卿某某驾驶车辆接送收工的工友回霞浦县某乡工程队宿舍。工人汪某某因收工较晚,未能及时赶上被告人卿某某驾驶的车辆回宿舍。
同日18时许,回到宿舍的汪某某与被告人卿某某因此事发生争执并互相推打。后被告人卿某某持铁制边框的工地公示牌与汪某某持刀具互殴,其间,被告人卿某某砸中汪某某鼻部等处,致汪某某双侧鼻骨骨折、双侧上颌骨额突骨折、鼻中隔骨折。经宁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汪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2015年12月16日11时许,被告人卿某某在霞浦县某乡工程队宿舍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被告人卿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汪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2373元,并取得被害人汪某某的谅解。
霞浦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卿某某因琐事持械故意殴打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追究被告人卿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卿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卿某某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上述,该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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