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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服务员要创可贴引冲突 伤人获刑七个月

2016-06-27 08:40 来源:宁德网 陈健,曾松伟

宁德网消息(记者 陈健 通讯员 曾松伟) 故意伤害案件的起因多种多样,一句辱骂、一声喇叭都可能成为起因。日前,霞浦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依法判处被告人翁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该案的起因更为微小,仅是因为被告人为受伤的朋友索要创可贴未果,与服务员扭打,酒后冲动将一人打至轻伤二级。因为一枚创可贴引发而获刑,酒后冲动真是得不偿失。

2015年9月9日0时许,被告人翁某某与刘某某等人在霞浦县下浒镇某娱乐城消费。其间,刘某某后脚跟被硬物割伤流血,被告人翁某某等人扶刘某某到该娱乐城四楼吧台,向服务员索要创可贴未成,而与该娱乐城老板李某某、郑某某等人发生争执,引发翁某某等人与郑某某、张某某等人扭打。

冲突中,翁某某腹部遭张某某踹一脚后,便从吧台处抓起一对讲机砸向张某某等人,砸伤在旁的林某某鼻部,致林某某双侧鼻骨骨折、左上颌骨额突骨折、骨性鼻中隔骨折,鼻周软组织肿胀。经宁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林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2015年12月3日,被告人翁某某在宁德市火车站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被告人翁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林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8000元,并获谅解。

霞浦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翁某某因琐事而持械砸伤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追究被告人翁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翁某某在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翁某某在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叶朝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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