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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吸毒屡教不改 丈夫起诉离婚获支持

2016-07-01 08:46 来源:宁德网 陈健

宁德网消息(记者 陈健) 三年前,霞浦的阿亮和小敏经人介绍相识相恋,后来结为夫妻,共同走入婚姻的殿堂。可惜好景不长,结婚不到三年,阿亮和小敏的婚姻走到了尽头,因为感情破裂及小敏吸毒并屡教不改,阿亮最终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获支持。

三年不到婚姻亮红灯

据介绍,男子阿亮与来自云南的小敏于2013年8月经人介绍认识。在认识不到两个月,于2013年9月16日在霞浦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两人未生育子女。

结婚后不久,阿亮和小敏婚姻并不幸福,两人经常为一些事情发生矛盾和争吵。

2015年4月,在一次争吵后,小敏独自一人离家出走,回到云南的娘家生活。据介绍,回到云南后,小敏于2015年7月,因吸毒被云南当地派出所抓获,并于同年8月被送至女子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期限为2年。

两人最终以离婚收场

“现在我有老婆和没老婆有什么区别?”对于这样名存实亡的婚姻,阿亮实在忍无可忍,终于向法院起诉离婚。

霞浦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合法的夫妻关系受法律保护。阿亮和小敏的婚姻经政府登记结婚,属于合法夫妻关系。由于两人在婚后未能正确对待婚姻家庭关系,引起夫妻感情纠纷,在产生矛盾后,小敏自行于2015年4月因染上吸毒恶习并屡教不改,阿亮据此诉请离婚,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两人离婚。

另外,对于小敏要求阿亮支付其在羁押期间的生活费每月800元,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准许两人离婚。

■法官释法:

2016年6月26日是第29个国际禁毒日,“无毒青春,健康生活”号召社会各界人士远离毒品,珍惜生命。毒品不仅可以摧毁一个人,甚至可以毁掉一个家庭。《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本案中,被告染有吸毒恶习并屡教不改,并被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2年,符合法律规定的离婚情形,因此法院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

责任编辑:叶朝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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