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2023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由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维护法制统一,决定对以下不符合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规定的省政府规章进行修改:
一、福建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
将第四十五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实施办法
(一)将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二条中“具体行政行为”修改为“行政行为”。
(二)将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对自贸试验区行政复议案件,除涉及海关、金融、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外,由片区管理委员会根据各自职责分工,统一行使行政复议权。”
(三)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本办法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对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提出审查申请的,片区管理委员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行政行为的审查。”
本决定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根据本决定对以上规章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来源:福建日报
编辑:林宇煌
审核:陈小虾 周邦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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