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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日起执行!福建省医疗保障局最新通知

2024-01-27 11:23 来源: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日前,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印发了《关于调整在榕省属公立医院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闽医保规〔2023〕7号)。现解读如下:

一、调整背景

2019年12月,《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当前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工作的意见》(医保发〔2019〕79号),指导各地建立和完善常态化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2021年8月,国家医保局等八部门联合印发《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医保发〔2021〕41号)明确,要建立灵敏有度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2022年6月,省医保局会同省卫健委、财政厅、市场监管局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闽医保〔2022〕81号),明确了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触发机制、限制条件、总量控制和调价路径等问题。2023年上半年,我局按照闽医保〔2022〕81号文件有关要求,组织开展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评估,经评估,在榕省属公立医院符合调价启动条件,并按照相关程序开展了在榕省属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工作。

二、调整情况

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突出重点、有升有降”的原则,降低物耗为主的影像化验类项目价格,提高技术劳务占比高的手术、治疗、护理、中医、精神科等项目价格,进一步理顺比价关系,优化医疗服务价格结构,确保群众负担总体稳定、医保基金可承受、公立医疗机构健康发展可持续。价格调整后,医保支付政策保持不变。

三、实施范围和执行时间

此次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的实施范围为在榕省属公立医院(含联勤保障部队第九00医院),自2024年2月1日起执行。要求在榕各省属公立医院要加强组织领导,规范收费行为,严格落实医疗服务价格责任,主动向患者做好沟通解释,并认真做好收费系统更新维护与价格信息公示等工作。

来源: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编辑:刘宁芬

审核:陈小虾 周邦在

责任编辑:刘宁芬

关键词

宁德,人大代表,市政协,政协委员,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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