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明纪律戒尺 强化执纪问责
寿宁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 孙绍洪
《准则》和《条例》是党员干部履职用权的准绳,也是从严治党的一把戒尺。“戒”在于惩戒,旨在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尺”是依据,注重内在约束和外在规范。纪检监察干部要用好这把戒尺的“惩戒”和“规范”两个功能,时刻提醒自己“打铁还需自身硬”,勇当监督执纪的“铁包公”。
以“戒”惩腐恶树清风
让“戒尺”发威发力,是严肃党内政治生活的前提。把法纪当成高压线和随时握在手中的“戒尺”,一方面要做到抓早抓小。从事物发展的一般规律看,大由小中来。就现实生活中多数案例而言,腐败是一个渐进式的行为过程,小错不纠终成大错。纪检监察机关要增强发现问题的能力,保持持续发力的定力,努力做到见微知著,及早察觉潜在的、隐性的问题,对违反纪律和规矩的行为,决不能因为问题小、程度轻,就不闻不问、不查不纠,而是要露头就打、寸步不让。通过抓早抓小、治病救人,在体现对干部爱护的同时,真正把纪律和规矩严起来、立起来。
另一方面就是要强化执纪监督。对照《准则》和《条例》,运用好批评教育、诫勉谈话、党政纪处分等方式开展监督执纪,是“严管就是厚爱”的具体体现。从“惩处极少数”转变为“管住大多数”体现的是纪检工作的深化和成熟。同时,在贯彻落实《准则》《条例》的过程中,更要突出“关键少数”,以管住、管好“关键少数”引领大多数。对“老虎”“蝇贪”绝不手软,有腐必查,查必严、违必究,以零容忍的态度让违纪者付出应有的代价。
以“尺”立规矩明纪律
一方面要严于律己,做到躬身自省。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一个人能否廉洁自律,最难战胜的敌人是自己。”因此,要把《准则》《条例》作为纪检监察干部“自省”的教材,逐条逐句对照检查,查摆自身存在的问题,在思想上做到“零污染”、工作上做到“零懈怠”。讲规矩畏法纪,方为正道。纪检监察干部必须牢固树立纪律观念和规矩意识,以纪律为尺,以规矩为标,严格约束自己,筑牢思想道德防线。
另一方面要立规明纪,做到法令严正。《准则》和《条例》体现了纪律和规矩的刚性约束,为党员干部做人行事树立了道德底线和纪律底线。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党的专门监督机构,要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制度机制,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在监督执纪问责上,始终坚持“立党为公、执纪为民”的原则,以严和实的纪律标尺,加强对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情况的监督检查,规范党员干部从政用权行为,着力破“潜规则”、立“明规矩”。同时,通过廉政提醒谈话、警示教育、开展廉政文化活动等多种形式,把党纪法规作为经常性教育内容,强化党员干部遵规守纪意识,做到令行禁止。
以“责”促落实尽职守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的颁布实施,体现了中央全面从严治党的又一制度创新,为进一步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党内政治生态提供了重要保障。《问责条例》面向所有党员,问的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聚焦的是管党治党不力的现象,针对的是当前一些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不担当、不负责,不作为、乱作为等突出问题,为从严执纪、严肃问责指明了方向。问好责,必须学深悟透《问责条例》的精髓和内涵,纪检监察干部只有知责明责,才能在问责工作中正确履责。对问责尺度的把握,检验着我们把握政策的水平,只有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才能真正发挥警示教育作用,推动管党治党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
权力就是责任,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严肃问责激发担当履责,成为我们党管党治党新实践的鲜明特色。作为党的纪律的执行者和捍卫者,纪检监察干部要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问责条例》,以勇于担当的责任意识,规范和强化问责工作,做到“失责必问、问责必严”。要充分运用通报、诫勉、组织处理以及纪律处分等方式开展执纪问责,做到宽严适度、不枉不纵,杜绝“破窗效应”,坚决把党纪党规执行到位,努力践行纪检监察干部的责任担当。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讲规矩是对党员、干部党性的重要考验”。纪检监察干部要时刻筑牢道德防线、纪律底线、法律红线,既要把《准则》《条例》学透学深,时刻遵规守矩;更要付诸实践,使之成为净化干部队伍、强化监督执纪的有力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