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 蓝玉辞去市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请求的决定
(2016年12月2日宁德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和《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第八条规定,蓝玉因到龄退休,宁德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定:接受蓝玉辞去宁德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报宁德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备案。
鉴于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必须是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自本决定通过之日起,蓝玉的宁德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委员职务相应终止。
责任编辑:陈淑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