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列席人员安排原则的决定
(2016年12月29日宁德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十七条和《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宁德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列席人员安排原则如下:
一、不是市四届人大代表的市政府组成人员和副秘书长列席会议。
二、市政协四届委员列席全体会议听报告。
三、不是市四届人大代表的在宁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和省十二届人大代表列席会议。
四、不是市四届人大代表的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列席会议。
五、不是市四届人大代表的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副处级以上干部列席会议。
六、不是市四届人大代表的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各县(市、区)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会议。
七、不是市四届人大代表的市直有关单位(含中属、省属单位)负责人列席全体会议听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