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3)
——2017年1月7日在宁德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
三、立足宁德市情,扎实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2015年3月,新修订的立法法赋予了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2015年7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决定,正式批准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地方立法权。常委会积极承接地方立法,起步稳健,推进有序,实现了良好开端。
开展立法筹备工作。常委会先后开展了立法权申报、机构筹建、人才摸底、立法知识培训及立法需求调研等工作。2015年8月,成立法制工作委员会并配备立法工作人员;2016年1月,市三届人大六次会议决定设立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标志着我市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职能更加完备,法治宁德建设开启新的篇章。
建立立法工作机制。根据立法法以及省立法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拟订了《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提请市三届人大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于2016年4月17日起公布施行,为今后立法工作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在全市建立了5个基层立法联系点,协助常委会和法制委收集社情民意。向社会公开选聘了13位立法咨询专家,为我市地方立法提供智力支持和专业咨询服务。
启动首部实体法立法。宁德是全国最大的畲族聚居地。为保护、传承我市畲族优秀传统文化,立足地方实际,将《宁德市畲族文化保护条例》确定为首部实体性法规项目。立法过程中注重发挥人大主导作用,牵头组织开展立法调研、法规起草,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增强条例条款的针对性、可操作性。目前,条例草案已经常委会两次审议,并委托省人大法工委召开专家论证会进行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