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强化党内监督作为从严治党的有效抓手 和为政清廉的有力保障
寿宁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 孙绍洪
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政清廉是一名党员领导干部基本的从政准则,是自我道德品质的外在表现;从严治党则是通过外部监督管理,从制度、措施上来规范党员领导干部从政行为,是实现党员领导干部为政清廉的保障。从这个意义上讲,此次新修订的《条例》既成为强化党内监督的有力抓手,也是各级党组织能够从严管党治党,激励各级党员领导干部为政清廉的行动指南。
要以加强党内监督为重要抓手,部署全面从严治党。党的执政地位,决定了党内监督在党和国家各种监督形式中是最基本、第一位的。此次新修订的《条例》,正是聚焦当前党内监督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围绕权力、责任、担当设计制度,围绕理论、思想、制度构建体系,着力解决党内监督制度不健全、覆盖不到位、责任不明晰、执行不力等问题。通过严肃党内监督,增强搞好党内监督的自觉性,不断完善党内监督体系,推动形成科学管用的防错纠错机制,保证党的组织充分履行职能、发挥核心作用,保证全体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保证党的领导干部忠诚干净担当。如果党内监督不严起来实起来,面对产生的矛盾和问题熟视无睹,导致小矛盾、小问题变成“大矛盾”、“大问题”,全面从严治党就会落空,最终影响的是党的事业和人民的福祉。如果党内监督失效,那就意味着对8800多万名党员的监督失效,那么其他监督必然随着党内监督失效而相继失灵,全面从严治党就更无从谈起。
要以加强党内监督为重要保障,确保党员为政清廉。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着力解决管党治党失之于宽、失之于松、失之于软的问题,腐败蔓延势头得到有效遏制,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已经形成,不敢腐的目标初步实现,不能腐的制度日益完善,不想腐的堤坝正在构筑,党内政治生活呈现新的气象。但要看到,当前腐败活动减少了但没有绝迹,反腐败体制机制建立了但还不够完善,面对“四大考验”“四种危险”,确有一些党员、干部,思想滑坡、精神颓废、理想失落、信仰虚无。这更需要我们从制度入手,从小到大、从外到内,标本兼治、固本培元。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要通过全面贯彻落实《条例》,明确“明责、尽责、追责、问责”方式,注重解决那些量大面广、表现突出的问题,确保严格执行制度,加强刚性约束;另一方面,要着力解决政治性强、隐蔽性强、破坏力大的问题,确保及时查处典型,形成有效机制。
要把加强《条例》贯彻落实为目标,真正加强党内监督。此次《条例》贯彻落实情况,既是对各级党组织的一次政治考验,更是对各级党员领导干部政治素质的重要检验。需要各级党组织特别能担当、各级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敢负责。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充分发挥党内监督专责机关作用,紧紧围绕维护党章党规党纪、严明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情况强化监督,坚持把追责问责作为有力手段,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从而真正让《条例》发力生威。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要时刻牢记自己的第一身份是党员,增强政治定力、政治勇气,提高政治鉴别力、政治敏锐性,坚定政治方向、政治立场,严守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同时,执行制度关键在人,全体党员要增强自我革命的勇气,使积极开展党内监督、主动接受党内监督成为自发的行动,让制度优势充分发挥,真正加强党内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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