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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杨培钦就《宁德市畲族文化保护条例》答记者问

2017-06-05 09:36 来源:宁德网

宁德网消息 2017年3月9日宁德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宁德市畲族文化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17年5月25日经福建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该《条例》于2017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是我市被赋予地方立法权以来制定的首部实体性法规,在我市法治建设进程中具有重要意义。在《条例》公布之际,本报记者就制定《条例》的必要性、主要内容、学习宣传贯彻等,采访了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杨培钦。

问:为什么选择《条例》作为我市首部实体性地方法规来制定?

答:经市委批准,市人大常委会选择将《条例》作为我市制定的首部实体性法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考虑:一是畲族文化是我市的重要特色。我市是全国畲族主要聚居地区,现有畲族人口18.9万人,约占全省畲族总人口的二分之一,占全国畲族总人口的四分之一。畲族人民创造了灿烂的畲族文化,独具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及民族特色,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二是畲族优秀文化亟待保护。主要依靠口授和行为传承的畲族优秀传统文化濒临消亡,大量畲族文化的代表性实物和资料难以得到妥善保护,畲族传统技艺后继乏人,面临失传的危险。三是社会各界对畲族文化保护立法呼声较高。一直以来,我市各级人大代表有关畲族文化保护的议案、建议比较多数且集中,社会各界尤其是畲族群众反映比较强烈。因此,为加强我市畲族文化遗产保护,及时抢救、传承和发展畲族优秀传统文化,维护民族团结和进步,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制定《条例》意义重大。

问:《条例》是如何制定通过的?

答:《条例》的制定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有关规定。《条例》是在市委的领导及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指导和市政府、市政协的支持下,由市人大常委会主导起草制定的第一部实体性法规。2016年4月,市人大常委会成立《条例》立法工作领导小组,启动《条例》立法工作。按照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要求,经过深入调研,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于2016年5月起草完成《条例》草案初稿,经多方征求意见,反复修改后形成《条例》草案。2016年8月9日,宁德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2016年10月27日,宁德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随后,《条例》草案经进一步调研论证修改,并通过市委常委会研究审定,于 2017年3月9日宁德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第三次审议表决通过。市人大常委会于2017年3月16日将《条例》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2017年5月25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决定,批准了该《条例》。

问:《条例》将哪些畲族文化纳入立法保护范围?

答:《条例》将具有畲族特色和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物质和非物质七类畲族文化形态列入保护范围,内容涵盖:畲族语言及传统口头文学;畲族传统民歌、舞蹈、武术;畲族传统技艺、畲医畲药;畲族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体现畲族生产、生活习俗和历史发展的建筑、服饰、器具、手稿、谱牒;保存比较完整的畲族传统村落等文化生态区域以及畲族文化的其他表现形式。

问:《条例》对政府及相关部门在畲族文化保护工作中的职责作出哪些规定?

答:《条例》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畲族文化保护工作的领导,制定畲族文化总体保护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城乡规划;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协调解决畲族文化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条例》同时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畲族村(居)民委员会在畲族文化保护工作中的职责。

《条例》明确文化行政部门作为畲族文化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并且规定了民族事务、教育行政等部门在畲族文化保护工作中的职责和作用。

问:《条例》对畲族文化保护工作财政保障机制方面如何进行制度设计?

答:《条例》规定,市人民政府设立宁德市畲族文化保护专项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且规定专项资金的八种用途。同时明确要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畲族人口和畲族文化保护工作需要,参照市畲族文化保护专项资金的相关规定,设立本级畲族文化保护专项资金。《条例》解决了基层畲族文化保护工作经费短缺、财政保障缺乏连续性的问题,对市、县两级畲族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补助等给予资金扶持,将有效调动畲族文化保护工作者的积极性和相关工作的落实。

问:对畲族文化的具体保护措施和方式,《条例》有哪些创设性规定?

答:首先,《条例》建立了畲族文化保护项目名录制度,畲族文化保护项目名录包括畲族文物保护项目名录和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其次,《条例》规定了对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实行分类保护,分类保护包括四种方式:一是对存续状态受到威胁、濒临消失的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实行抢救性保护。二是对客观存续条件已经消失或者基本消失的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实行记忆性保护。三是对存续状态较好、具有市场潜力和发展优势的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实行生产性保护。四是对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数量集中、特色鲜明、形式和内涵保持完整的畲族传统村落或特定区域,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

问:畲族尚没有本民族文字,畲歌、畲语如何传承?

答:由于畲族没有文字,随着社会多元语言环境发展,畲族语言环境氛围逐渐被稀释,畲歌、畲语濒临失传的威胁。《条例》除了鼓励畲族非遗传承人进乡村、进社区传承畲族文化之外,《条例》还将民族中小学校作为畲语、畲歌传承的主阵地,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民族事务部门编写畲语、畲歌等畲族文化校本教材,用于民族中小学校特色教育。民族中小学校应当开设畲语校本课程,并配备具有畲语、畲歌特长的专、兼职教师;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其列入教师招聘计划。

问:《条例》颁布后,如何做好宣传贯彻实施工作?

答: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徒法不足以自行”。认真贯彻实施《条例》,是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注重实效,切实抓好宣传贯彻工作,确保《条例》顺利施行。一要加大学习宣传力度,扩大《条例》的社会知晓面。各有关部门、人民团体和社会各界特别是相关职能部门、新闻媒体单位、畲族重点地区,要采取各种措施,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和网络等各种媒体,通过召开座谈会、发送宣传资料、送法下乡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条例》,营造良好法治舆论氛围。二要切实抓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把贯彻落实《条例》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畲族文化保护工作原则,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能,各司其责,互相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条例》的贯彻实施。文化、民宗、教育、财政等部门要依照《条例》的规定,抓紧制定完善各项配套制度和政策,为贯彻实施《条例》打下坚实基础。三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条例》各项规定落到实处。保障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是宪法赋予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责。为确保《条例》的贯彻实施,全市各级人大常委会要按照《监督法》的要求,综合运用执法检查、专题调研、代表视察、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等多种形式,全面了解和掌握《条例》贯彻执行情况,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督促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行政。

责任编辑:叶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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畲族 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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