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董明亮代理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的决定
(2017年6月23日宁德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第九项、《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和宁德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的提请,宁德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董明亮代理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
责任编辑:叶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第九项、《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和宁德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的提请,宁德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董明亮代理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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