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美莺辞去市人大常委会委员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陈美莺辞去市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请求的决定
(2015年10月28日宁德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和《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第八条规定,陈美莺因工作变动,宁德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接受陈美莺辞去宁德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报宁德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备案。
鉴于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必须是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自本决定通过之日起,陈美莺的宁德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委员职务相应终止。
责任编辑:吴圣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