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林豪辞去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请求的决定
(2015年12月23日宁德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和《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第八条规定,鉴于林豪工作变动,宁德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接受林豪辞去宁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的请求,报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并报宁德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备案。
责任编辑:叶朝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