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接受江锦声辞去市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的请求的决定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江锦声辞去市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的请求的决定
(2016年1月7日宁德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和《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第八条规定,鉴于任职年龄原因,宁德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接受江锦声辞去宁德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报宁德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备案。
责任编辑:吴圣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