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南法院:执行有力亦有情 司法救助暖民心
2019年9月5日,张某饮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屏南县古峰镇翠屏北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驶,途经翠屏北路78号门口路段时碰撞横过道路的行人彭某、雷某、王某,造成彭某、雷某、王某三人受伤及车辆部分损坏。经屏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某负本事故的主要责任,彭某、雷某、王某均负本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雷某因伤情严重被辗转送往多家医院治疗,经鉴定,认定:1.雷某因交通事故致闭合性颅脑损伤重型,现遗留四肢(肌力3级及以下),构成一级伤残;2.需要完全护理依赖;3.护理期限为终身;4.完全劳动能力丧失。2020年8月6日,雷某父亲雷某贵向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申请宣告雷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宣告雷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雷某贵为雷某的监护人。
为取得赔偿,雷某将张某起诉至屏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张某需赔偿雷某医疗费等合计1102953.27元。因张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雷某于2021年9月14日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未发现被执行人张某名下有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财产线索,该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结案。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承办法官了解到雷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一级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需要终身依赖他人护理,且自身医疗费用开支较大,家庭情况也比较困难,且该案判决后未获得任何赔偿。为缓解其家庭经济负担,减轻生活压力,承办法官引导其申请司法救助。经申请,2023年1月、2023年12月,申请执行人雷某先后收到县级司法救助和市级司法救助137000元、120000元。雷某父亲雷某贵收到救助款后到法院表达诚挚的谢意。
来源:闽东日报记者 吴枋宸 通讯员 姚海娇
编辑:陈姜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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