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首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宣判 三名被告犯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被判刑
宁德网消息(宁德晚报记者 孙丽晶) 10月18日,蕉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以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一审判处被告人周某良、戴某某、曾某某等三年六个月至一年二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据悉,该案是今年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我市法院宣判的首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
经蕉城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1月4日,被告人周某良购买管制刀具,通过戴某某网罗曾某某、谢某某、周某某、冯某某、何某某等多名未成年人,形成以周某良为首要分子,戴某某、曾某某、谢某某、周某某等人为重要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多次在蕉城区实施故意伤害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纠集他人使用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多次强行索取他人财物等犯罪活动,为非作歹,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被告人周某良领导、指挥该犯罪集团的犯罪活动,参与并实施该犯罪集团的大部分犯罪活动。
蕉城法院另查明,2015年5月至同年6月间,被告人周某良曾因伙同未成年人戴某某等人持关公刀、镀锌管、棒球棍等凶器逞强耍横、随意殴打他人,被蕉城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又组织多名未成年人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继续从事违法犯罪行为。
蕉城法院经审理查明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良犯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戴某某犯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被告人曾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犯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责任编辑:陈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