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工劳监函字(2019)1号
全市各用人单位:
当前我市已进入高温季节,为保障职工在高温期间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福建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和《关于调整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闽人社发〔2019〕3号,简称《通知》)等有关规定,现就以下事项提醒各用人单位:
一、按《通知》规定的最新计发方式和发放标准按时足额发放高温津贴,其中:5月份按实际高温天数计发,发放标准为12元/天;6—9月按月或按实际高温天数计发,发放标准为260元/月或12元/天。
二、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高温天气作业和室内高温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三、合理规划和布局生产现场,改进生产工艺和操作流程,采用良好的隔热、通风、降温措施,确保工作场所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
四、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合理安排工作时间,采取轮换作业等方式,适当调整高温、露天作业人员的劳动强度和作息时间,避开高温时段,严格控制加班加点,确保职工身体健康。
五、落实各项后勤保障服务,向职工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饮料、保健用品及必需药品。
六、强化劳动者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培训,普及高温防护、中暑急救等基础防护知识。
七、加强对高温天气作业劳动者的健康检查,发现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及时调整岗位。职业健康检查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八、对于劳动者工作场所难以确定是否属于高温场所的,通过集体协商等民主管理程序商定。
九、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做好防暑降温工作是高温季节生产经营活动有序进行的前提,让我们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完善工作措施,为确保职工身心健康、促进企业发展共同努力!
宁德市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
(宁德市总工会代章)
2019年8月5日
责任编辑:晴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