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宁德市第二期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
企业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活动实施办法
根据宁德市总工会《关于开展第二期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市职工队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互助活动参加对象和活动周期
第一条 凡宁德市行政辖区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同时参加大额医疗费用补充医疗保险的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职职工,均由单位统一组织以团体会员身份参加宁德市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在职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以下简称"活动")。活动遵循"大数"原则,单位在职职工参与面应不少于90%,50人以下的单位参加人数应达95%以上。
上述机关企事业单位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在编人员,参加非公企业职工医疗互助活动。
非本单位在职职工不予参加医疗互助活动。
第二条 本互助活动周期为一年,从2012年4月15日零时起至2013年4月14日24时止。在一个活动周期内参加活动的职工退休、调动等,继续履行活动规定的义务,享有活动规定的权利,至该期活动结束为止。
二、互助活动机构
第三条 市、县(区)总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职工服务中心负责承办活动的具体事务。
三、互助活动手续
第四条 单位组织职工参加医疗互助活动时,必须向所在地困难职工帮扶中心提供以下资料:
1、能真实反映本单位本月或上月在职职工人数的报表复印件一份。
2、填写《宁德市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活动团体报名申请表》及参加活动的职工花名册一式二份,并加盖单位公章,工会主席签名,同时用电脑U盘拷贝,市直报送宁德市总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帮扶中心,下同),县(市、区)单位报送当地困难职工帮扶中心。
3、本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名册和单位缴费证明复印件各一份。
责任编辑:汤少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