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互助金缴纳标准和筹措
第五条 参加医疗互助活动的对象,在一个医疗互助活动周期内缴纳医疗互助活动经费(以下简称互助金)每人60元,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筹集:职工个人缴纳、单位留成的工会经费中替职工缴纳或补助、其他方式。
由用人单位从留成的工会经费中替职工缴费或补助的,以"福建省职工医疗互助筹资收款凭据"作为报账凭据。
第六条 互助金每人一份,每期缴费一次,由各参加单位工会在接受职工参加活动时一次性收取。互助金向帮扶中心缴纳后不办理退款,期满不返还。期限满后继续参加的,必须在期满日的30天内缴费,逾期不再办理。
第七条 各参与单位收取的互助金,必须在收齐后的当日,直接汇入所在地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帐户。
第八条 互助金实行全市统筹、独立核算、专款专用,接受宁德市职工医疗互助经费监督审查委员会和职工监督。
活动的工作经费及人员工资分别由所在市、县(市、区)总工会负责筹措,不占用互助金。
五、医疗互助金补助标准及申请手续
第九条 补助标准由基本补助、住院津贴和重特大病特补三部分组成。
基本补助标准 参加本活动的在职职工,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医疗费用(不含特殊病种门诊费用),扣除自费部分和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用补充医疗保险等支付后的自付部分,扣除300元起付线后,按60%给予补助。
住院津贴 一个住院治疗期内每人每天住院补助30元,最高补助天数为20天,最高补助金额为600元。
重特大病特补 职工住院的所有费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用补充医疗保险、行业互助金补助(或商业保险)、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基本补助(含住院津贴)等报销费用后,再按四个等级给予特殊补助:
个人负担医疗费2-3万元的,一次性补助0.3万元;3-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0.5万元;5-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1万元;1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补助2万元。
一个互助期内补助金累计最高补助限额为5万元。
第十条 职工在互助期满时若该次治疗还未结束(即医院还未结算医疗费用),则在治疗结束时医院结算医疗费用后,帮扶中心按互助期内该次治疗期间的天数占治疗期总天数的比例乘以个人自付部分的医疗费用,按第九条规定给付相应的补充医疗互助金。职工若在互助期满时该次治疗尚未结束,但互助期满30天内继续办理参加互助活动的,则分别按各自的互助期计付医疗互助金。
第十一条 因转院到外地住院治疗的,凭医保住院结算单和统筹地医保经办证明,到所在帮扶中心按规定申请补助。违反规定或没有办理转院手续的医疗费不予补助。
责任编辑:汤少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