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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第二期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意见(7)
作者: 文章来源: 更新时间:2012-09-20 16:36 我要评论 

第十六条 如有第十五条第五款所指的行为,即时取消其申请补助的权利,追回已发放的补助,并追究有关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职工中途退出基本医疗保险和住院保险,只能享受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住院保险)的补助标准。

七、其 它

第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第二期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从活动启动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宁德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2:

宁德市第二期非公企业职

工(含农民工)住院医疗互助活动实施办法

根据宁德市总工会《关于开展第二期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意见》精神,结合非公企业职工队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互助活动参加对象和活动周期

第一条 凡在宁德市行政区域内除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在职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以外的所有用人单位的在职职工(含农民工,以下简称为职工),男职工60周岁、女职工50周岁以内(退休返聘职工不参加医疗互助活动),按规定交纳互助金的,均由单位统一组织以团体会员身份参加本医疗互助活动(以下简称为"活动")。活动遵循"大数"原则,参加活动人数应占本企业职工总数的80%以上。

非本企业职工不予报名参加医疗互助活动。

第二条 本互助活动周期为一年,从2012年4月15日零时起至2013年4月14日24时止。在一个活动周期内参加活动的职工退休、调动等,继续履行活动规定的义务,享有活动规定的权利,至该期活动结束为止。

二、互助活动机构

第三条 市、县(区)总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职工服务中心负责承办活动的具体事务。

责任编辑:汤少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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