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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第二期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意见(8)
作者: 文章来源: 更新时间:2012-09-20 16:36 我要评论 

三、互助活动手续

第四条 企业组织职工参加医疗互助活动时,必须向所在地帮扶中心提供以下资料:

1、能真实反映本企业本月或上月在职职工人数的报表复印件一份;

2、本企业参加市、县(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农合"医疗保险人员及未参加任何医疗保险人员花名册各一份;

3、填写《宁德市非公企业职工(农民工)参加医疗互助活动团体申请表》及参加活动的职工花名册一式两份,并加盖单位公章,工会主席签字,同时用电脑U盘拷贝,市直属企业工会报送宁德市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县(市、区)企业报送当地困难职工帮扶中心。

四、互助金缴纳标准和筹措

第五条 参加医疗互助活动的职工,在一个医疗互助活动周期内缴纳医疗互助活动经费(以下简称互助金)每人36元,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筹集:职工个人缴纳、企业留成的工会经费中替职工缴纳或补助、其他方式。

由用人企业从留成的工会经费中替职工缴费或补助的,以"福建省职工医疗互助筹资收款凭据"作为报账凭据。

互助金由用人企业全额为职工缴纳的,如出现参加活动的职工在缴费后一个月内离开用人单位,该职工又未发生费用的,允许用人单位以新招聘职工一对一替补。

第六条 互助金每人一份,每期缴费一次,由各参加企业工会在接受职工参加活动时一次性收取。互助金向帮扶中心缴纳后不办理退款,期满不返还。期限满后继续参加的,必须在期满日的30天内缴费,逾期不再办理。

第七条 各参与企业代办员收取的互助金,必须在收齐后的当日,直接汇入所在地帮扶中心帐户。

第八条 互助金实行全市统筹、独立核算、专款专用,接受宁德市职工医疗互助经费监督审查委员会和职工监督。

活动的工作经费及人员工资分别由所在市、县(市、区)总工会负责筹措,不占用互助金。

责任编辑:汤少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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