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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第二期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意见(9)
作者: 文章来源: 更新时间:2012-09-20 16:36 我要评论 

五、医疗互助金补助标准及申请手续

第九条 补助标准由基本补助、住院津贴、重特大病特补三部分组成。

基本补助标准 1、已参加宁德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医疗费用(不含特殊病种门诊费用),扣除自费部分和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用补充医疗保险等支付后的自付部分,扣除300元起付线后,按60%给予补助。

一个互助期内补助金最高补助限额为3万元。

2、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农民工或已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职工,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医疗费用(不含特殊病种门诊费用),在"新农合"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规定支付后的自付部分,扣除全自费医疗费用和300元起付线后,按50%给予补助。

一个互助期内补助金最高补助限额为2万元。

3、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职工,仍按基本医疗保险指定医院住院,参照"医保"规定范围内可报销的费用,扣除500元起付线后,按45%给予补助。

一个互助期内补助金最高补助限额为1.5万元。

住院津贴 一个住院治疗期内每人每天住院补助30元,最高补助天数为20天,最高补助金额为600元。

重特大病定补 职工住院的所有费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用补充医疗保险、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基本补助(含住院津贴)等报销费用后,再按四个等级给予特殊补助:

个人负担医疗费达2-3万元的,一次性补助0.3万元;3-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0.5万元;5-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1万元;1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补助2万元。

第十条 职工在互助期满时若该次治疗还未结束(即医院还未结算医疗费用),则在治疗结束时医院结算医疗费用后,帮扶中心按互助期内该次治疗期间的天数占治疗期总天数的比例乘以个人自付部分的医疗费用,按第九条规定给付相应的补充医疗互助金。职工若在互助期满时该次治疗尚未结束,但在互助期满30天内继续办理参加互助活动手续的,则分别按各自的互助期计付医疗互助金。

第十一条 职工因转院到外地住院治疗的,凭医保住院结算单和统筹地医保经办证明,到所在单位按规定申请补助。违反规定或没有办理转院手续的医疗费不予补助。

第十二条 职工在一个互助期限内发生多次住院时,只扣减一次起付线。一个互助期内,当补助金额累计达到最高给付限额时,本期互助责任终止。

补助金申请时限。补助金的申请在当期活动结束后6个月有效,逾期一概不予受理。

责任编辑:汤少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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