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和企创 〔2013〕1号
各县(市、区)、东侨经济开发区和谐企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直属企业工会:
为推进全市和谐企业创建工作深入开展,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和谐企业创建工作的意见》(宁委〔2010〕39号)工作部署,经市委同意,决定开展市级第二批和谐企业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评选工作由市和谐企业创建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宁德市和谐企业评估细则(试行)》执行。所有和谐企业考核评审指标原则上按考评申报年度为标准,个别指标按考评申报年度无法统计的,同步往上推一个年度确定。
各县(市、区)按照通知要求组织进行,市和谐企业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各县(市、区)和谐企业创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参评企业的推荐和审核工作。
二、评选范围
宁德市辖区内,生产经营活动正常且开展和谐企业创建工作的各类企业(含中央和省在宁企业)。2011年取得省、市“和谐企业”荣誉称号的企业此次不参评,但应进行一次复查验收,对评选出的和谐企业将实行动态管理,对发生一票否决事项、复查验收不合格的,取消和谐企业称号。
三、评选标准
市级和谐企业须符合《宁德市和谐企业评估细则(试行)》及和谐企业考评一票否决项目的规定,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评:
(一)本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与率低于50%的;
(二)企业没有建立工会组织的;
(三)企业没有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集体合同制度的;
(四)企业没有组织职工参加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
四、名额分配
各县(市、区)依据《关于申报市和谐企业创建目标任务》(宁和企创办〔2012〕2号)的通知,按照目标任务对开展和谐企业创建工作的各类企业12%的名额推荐。第二批市级和谐企业全市命名100家。
五、评选程序
1、企业申报。各地参加创建工作的企业进行自评,自评分90分以上且符合评选标准的企业,可向所在县(市、区)和谐企业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市直属参加创建工作的企业自评后,向市和谐企业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6月10日前)
2、县(市、区)和谐企业创建工作领导小组考核推荐。
各县(市、区)和谐企业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对申报企业进行检查评估,按照市级和谐企业标准确定考评分。按辖区内开展和谐企业创建工作的各类企业12%的比例,通知拟推荐的市级和谐企业的单位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审议通过后,由县(市、区)和谐企业创建工作领导小组签署推荐意见后,将相关材料报市和谐企业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直属企业由市和谐企业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对申报企业进行检查评估,按照市级和谐企业标准确定考评分。(6月10日前)
3、市和谐企业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核。对各县(市、区)推荐的市级和谐企业进行书面复核与现场复查,并签署书面意见。市直属申报企业相同。(6月30日前)
4、公示审定。市和谐企业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书面意见提交市和谐企业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对拟评定为市级和谐企业的,通过新闻媒体等形式向社会公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授予“宁德市和谐企业”称号。(7月)
六、材料报送
1、各县(市、区)和谐企业创建工作领导小组申报材料包括《宁德市市级和谐企业申报表》和《主要事迹》。其中《宁德市市级和谐企业申报表》一式三份,请各地自行复印;主要事迹要做到内容翔实、文字简洁,字数控制在2000字以内。
2、各县(市、区)和谐企业创建工作领导小组须在《宁德市和谐企业考评细则(试行)》上填写企业自评分、县(市、区)考评分,有备注的应一并填写。
3、请各县(市、区)和谐企业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6月10日前将申报材料及电子版一并报送市和谐企业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人:周建东 李金里
电 话:0593—2771318、2319818
邮 箱:nd9585026@163.com
地 址:宁德市总工会 邮 编:352100
宁德市和谐企业创建工作领导小组
2013年5月8日
责任编辑:汤少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