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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总工会关于印发创建劳模工作室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 文章来源: 更新时间:2013-10-15 11:27 我要评论 

宁工〔2013〕31号

各县(市、区)总工会:

现将《宁德市总工会关于创建劳模工作室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实际,因地制宜,指导推动开展形式多样的劳模工作室创建活动,更好地在引导广大职工焕发劳动热情和创造活力,立足岗位提升素质,加快成长为高技能专业人才和高素质创新人才中发挥引领示范作用。

宁德市总工会

2013年10月15日


宁德市总工会关于创建劳模工作室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大力弘扬“爱岗敬业、争创一流、艰苦奋斗、勇于创新、淡泊名利、甘于奉献”的伟大劳模精神,充分发挥我市各级劳动模范在推动宁德科学发展、加快发展,在实施“六新大宁德”建设中的示范、引领和辐射作用,根据《福建省总工会关于印发深化劳模工作室创建活动意见的通知》(闽工〔2013〕84号),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创建劳模工作室是发挥劳模作用,保持和发挥劳模先进性的现实需要,是新形势下工会组织团结带领职工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促进发展的重要举措;是加快培育高技能专业人才、高素质创新人才,提升职工队伍素质的有效载体。

第三条 劳模工作室应以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为带头人,以技术创新、管理创新、服务创新为方向,以服务科学发展、跨越发展为目标,以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为重点,为广大职工开展技术攻关、技术改造、技术协作,技术发明等搭建平台。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四条 管理原则

(一)劳模工作室在宁德市总工会领导下,实行由市、县(市、区)总工会、基层企事业单位工会分级管理,相关职能部室业务指导,劳模工作室日常负责的管理原则。

(二)劳模工作室的管理是工会劳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劳动模范、先进人物名字命名的工作室,成熟一个命名一个,不能因其岗位变动(单位内)等情况随意变更命名。如因劳模、先进的荣誉称号被撤销等原因确需相应撤销或变更命名的,应按劳模管理权限逐级提出书面报告,经上级工会审核批准,撤销或变更相应级别命名的劳模工作室。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各县(市、区)总工会工作职责

在宁德市总工会领导下,负责本级劳模工作室的管理工作:

(一)制定本级劳模工作室管理标准并组织实施;

(二)督促劳模所在单位积极创建劳模工作室,为劳模工作室建设和运行提供物质条件和经费保障;

(三)对市级以下劳模工作室进行审批,组织创建并申报市级劳模工作室;

(四)督促、检查、指导劳模工作室的日常管理工作;

(五)会同相关专业部门组织劳模工作室创新成果的评审和奖励,支持基层工会做好劳模创新成果的立项、实施、推广与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基层企事业工会工作职责

在劳模工作室所在单位党政领导下,工会组织负责劳模工作室的具体工作:

(一)按照劳模工作室的管理标准,指导劳模工作室标准化建设,协调处理筹备、申报等具体工作;

(二)负责本单位劳模工作室日常活动的协调、组织工作;

(三)为本单位劳模工作室开展工作创造条件,重点协调创新成果的申报、推介等工作;

(四)每年应至少组织一次劳模工作室的检查讲评活动。

第七条 劳模工作室的职责

(一)建立健全劳模工作室的各项规章制度,负责劳模工作室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负责劳模工作室年度创新项目的立项申报,承接上级下达的创新项目,组织工作室团队成员开展课题攻关。配合工会和职能部门对项目进行申报、验收和成果管理;

(三)负责劳模工作室团队成员的培养和指导,对先进职工实施传、帮、带;

(四)完成上级工会交办的与劳模工作室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创建要求、创建程序

第八条 创建要求

1、标志明显。以劳模姓名命名的工作室牌匾标志显著,悬挂位置醒目。

2、场所固定。每个劳模工作室有适当面积的固定办公活动场所,内设工作、学习、成果和荣誉展示等内容。

3、设施齐全。配备必要的专业资料、器材工具、信息网络(办公电脑)、实验仪器等设施。

4、组建团队。组织先进职工参加工作室工作,培养技术骨干,吸收和扩大劳模创新团队成员。

5、制度完善。建立活动开展、学习研讨、技术攻关、成果转化、奖励激励、内部管理等制度。劳模所在单位每年对工作室活动开展、作用发挥情况进行综合鉴定。

6、经费保障。劳模工作室所在单位应根据项目需要和创新成果,每年拨给不少于1万元的工作经费。

7、台帐详实。建立劳模工作室和成员档案,全面反映工作室的工作流程和工作状况;有工作班子、工作计划、已获创新成果、近期创新项目、活动记录等记载;组织机构、总体目标、研究项目、工作职责等展示内容。

8、成效明显。围绕本单位生产实践开展技术攻关取得明显效益,积极对劳模工作室创新成果进行推广。

第九条 创建程序

(一)申报

由各级劳模(含享受待遇者)提出申请,所在基层单位工会对照创建标准自查把关,确认符合条件后,向上级工会递交《劳模工作室创建申报表》。

(二)审核

各县(市、区)总工会,对照创建要求进行审核,并应实地考察。

(三)批准成立

对经审核具备创建条件的劳模工作室,由县(市、区)总工会验收批准成立,对批准成立的劳模工作室,由市、县两级工会(各负一半)拨给开办费1万元。

第十条 命名授牌

(一)宁德市级劳模工作室由县(市、区)总工会申报,经考察审核后宁德市总工会为其命名授牌。

(二)福建省级劳模工作室必须是省级以上劳模为带头人在各县(市、区)总工会申报基础上,由宁德市总工会进行考察审核每年向省总工会推荐申报命名。

第五章 劳模工作室的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每个劳模工作室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劳模工作室带头人负责。

第十二条 应健全组织,规范制度,明确团队成员的职责,日常管理正常。

第十三条 应制定长期发展规划和近期目标,能按序时进度实施创新项目。

第十四条 应积极申报、承担各级创新课题项目,并遵守项目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应遵守相关的资金管理制度,合理使用经费,并接受企业行政、工会的审计监督。

第十六条 应把人才培养、提升创新能力作为工作室的一项重要工作,加强对团队成员和职工的培训和帮带力度,提升帮带效果。

第十七条 对工作室年度工作进行总结。工作总结应包括开展的创新活动、项目进展情况、取得的创新成果、工作经验等内容。

第六章 成果申报、表彰与管理

第十八条 成果申报

劳模工作室涌现创新成果后,由劳模工作室填写《宁德市劳模工作室创新成果申报表》,经所在单位签署推荐意见后,由县(市、区)总工会推荐上报宁德市总工会,参加全省创新成果展或评比。

第十九条 成果表彰

宁德市总工会将把劳模工作室中涌现的创新成果纳入群众性经济技术创新大格局中进行评比表彰,对评选出的创新项目、创新成果给予嘉奖,对涌现出来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在评选五一劳动奖状、奖章、工人先锋号等荣誉时给予倾斜,并优先向省、全国相关部门推荐。

第二十条 成果管理

1、各级工会应积极推广劳模工作室的创新成果,为创新成果的申报、认证、实施、推广提供服务。

2、宁德市总工会会同市科技局等相关专业管理部门在征得有关方面同意的基础上,加强各劳模工作室及创新成果之间的交流合作,扩大转化效果。

第二十一条 知识产权及保密

1、宁德市总工会应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切实加强知识产权管理,维护劳模工作室所在单位的合法权益。

2、各级工会在评审过程中,对涉及国家及企事业秘密的创新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执行保密纪律。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宁德市总工会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责任编辑:汤少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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