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宁德市总工会党组议事制度
为促进党组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保障上级党委各项指示、决定、决议的及时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参照《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关于健全市县党委工作制度的意见>的通知》(闽委办(〔2012〕5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市总工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党组主要职责
1.认真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上级党委的各项部署、决定、决议,在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省委、市委保持高度一致。
2.以党组的名义请示、报告工作,发布通知、通报,制定其它重要文件。
3.指导本会机关和党支部的工作。
4.组织所辖单位具体实施上级党组织的决定、决议和本会党组的决定、工作部署。
5.研究审议中长期工会工作规划,部署全局性工会工作。
6.研究本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设置方案以及人员工作岗位的调整。
7.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负责向党的组织部门推荐、提名干部;研究决定党组所辖单位干部的录用、调配、培养、考察、任免和奖惩;负责管理、教育和监督干部。
8.开展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根据市纪委的授权,对党组所辖单位的党员、干部进行纪律监督和监察,查处违纪案件。
9.负责组织党组中心组学习。
10.讨论决定必须由党组决定的其它事项。
(二)党组议事内容
1.传达学习上级党组织的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重大工作部署、重大决策、重要决定、决议及上级领导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根据本会工作实际,提出具体贯彻意见并组织实施。
2.研究审议本单位工作制度及重大改革措施。
3.研究本单位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以及上级交办的重要事项和所辖单位对重大问题的请示报告,审议以党组名义制发的重要文件。
4.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研究决定所辖单位干部任免和人事调整等事项。
5.研究本单位干部队伍思想政治建设的重要问题,审定本单位干部、职工的年度考评、奖惩等事项。
6.其它需要研究讨论的重大问题。
(三)党组成员职责
1.党组书记职责:负责主持市总工会党组全面工作,组织党组活动,主持党组会议,研究决定重大决策,对本党组工作负主要责任;统揽本会党的建设,加强党组自身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对重大突发事件、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组会议的,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及时向党组报告。
2.其他党组成员职责:参与党组集体领导和决策,对事关本会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协助党组书记加强本会党的建设和党组自身建设;协助党组书记督促检查上级党委的决议决定及党组重大决策的执行落实情况,并对督查结果提出初步意见;完成党组和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四)党组工作原则
1.坚持在宪法、法律、党章和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
2.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3.坚持实事求是,解放思想,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决定、决议。发挥主动性、创造性,畅所欲言,集思广益。深入基层,开展经常性调研,了解新情况,研究新问题,总结新经验,不断探索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新路子。
4.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进行民主、科学决策并开展工作。
5.坚持团结、高效、务实、廉洁的工作作风,对本会各项工作及时研究、及时决策。
(五)党组议事规则
1.党组会议原则上每二个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2.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
3.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确定。原则上应提前一天将党组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通知党组成员。有关工会工作的重大决定部署、年度工作计划等,有关人员应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形成意见提交党组会议讨论;研究干部人事事项时,有关部室应向每位党组成员提供各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4.党组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问题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方能举行。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向党组书记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5.根据需要,党组书记可以确定有关人员列席党组会议,列席人员可以发表意见。
6.会议议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党组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逐个进行表决。
7.党组会议进行表决时,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对于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除紧急事项外,应当暂缓做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党组成员对集体做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向上级组织报告。
8.党组会议讨论通过的,或以党组名义上报、下发的文件,由党组书记签发。
9.党组会议应有专人记录,决定事项如有必要应编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党组会议主持者签发。
10.除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其它须保密的事项外,党组研究决定的事项,应当以适当方式及时公开。
(六)党组议事纪律
1.会议作出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个人不允许擅自改变。如有不同的意见,或因在工作中出现新情况需要改变决定的,可以向主要负责人提出建议。在党组做出新的决定前,应坚决执行原有的决定,言行上不得有任何公开反对的表示。
2.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和保密规定,对应保密的会议内容及讨论情况,必须严守秘密,任何人都不得向外泄露。否则,按照党章和有关党纪规定予以处理。
3.对应及时向下属通报的会议内容和决策事项,要及时召开有关会议或由分管领导向下属工作人员传达、部署,并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七)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1.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国家、集体、人民群众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要追究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组议事规则,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2)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报告的;
(3)未向领导集体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
(4)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不良影响的;
(5)其它因违反本规定而造成重大失误的。
2.责任追究应当依据责任人的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直接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不得以集体责任代替个人责任。
责任编辑:汤少贵